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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http://www.cqaqpx.com   2007年10月24日

 
重庆煤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质量,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立
    第一条  校外教学点是指在各区县(企业)设立的以为煤矿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要任务并与我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校外办学机构。
   第二条  所有获得教学点资格的校外教学点教学业务工作属我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须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教学点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负责人一名,班主任一名。
第四条  学校每年按照办学协议、教学过程管理等要求,对校外教学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教学点,将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停办整顿。
第五条  每年进行评比,对组织得力、教学效果好的校外教学点授予“年度优秀校外教学点”的称号。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收取学生学费及各类费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履行《联合办学协议》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向学员及管理人员及时传达上级及我校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根据协议规定,自行承担教学任务的校外教学点,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将课程安排及任课教师基本情况报我校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教学。必须严格按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在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若因某种原因需调整教学进程或课程,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由学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校外教学点,应安排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场地,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自行承担教学任务的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教学检查制度。要求教学管理部门针对各课程及实践性环节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及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  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稳定的教学评价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员座谈会,对教学安排、课程设置、教学组织与管理、任课教师授课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座谈会情况汇总后报学校。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应协助任课教师做好教学工作,保证教学环节的实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辅导资料、按时收发学生作业并进行登记、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加强校外教学点的考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课程考核制度。校外教学点应加强学员考试管理,认真组织各科考试,抓好考风和考纪。发现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须及时取证资料,按《重庆煤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在期末考试前2周将期末考试安排表报送学校审核(可用传真或E-mail)。并及时将考场监考记录表、考生签到表及巡考记录一并送交学校存档。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须由专人负责教学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要加强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习气氛,帮助学员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收集、反映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进行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按照《重庆煤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校外教学点负责整理学生违纪材料,初审后上报学校研究处理,并由学校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教学点。教学点应及时向学员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健全学员考勤制度,严格考勤。自行承担教学任务的校外教学点应在每学期期末将本学期学员考勤记录上报学校。其它教学点应在每次学员集中学习后及时上报。每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劝其退学;每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五天或累计旷课超过十天者,开除学籍。
 
第五章   教师选聘及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任课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前一周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提交课程教学进度表。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履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认真备课,编写教案,组织好课堂教学。因材施教,师生互动,注重培养学员的创新性思维和动手能力。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在每次面授时布置适量、适度的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按时交作业;教师要及时批改,并作为平时成绩。一学期作业完成不足二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协助教学点做好学员的考勤工作,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成绩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期末前2周,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有关命题规定出好两份试题(A、B卷)交学校审查,所有课程试卷须同时配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考试试卷保密制度。对泄密者追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要求认真批阅试卷成绩。在该课程考试完1周内向学校提交考试试卷和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学校,一份留存教学点,一份留存班主任)。各校外教学点必须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学员,并安排补考学员做好准备。补考时间原则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次集中学习时间内。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报送考试成绩后,学校将根据成绩登记情况随机抽查1-2门课程的试卷。
 
第七章   招生、学籍管理与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工作以及每学期学员的注册工作,并按《联合办学协议》的要求上缴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学校做好本教学点新生注册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应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点学员学籍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学校申报学员学籍异动情况,包括休(停)学、退学等。
第三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应协助学校做好本教学点学员的毕业资格初审工作,负责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毕业办证的规定和要求对学员学业成绩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教委批准办证。办理好的毕业证及学员毕业档案,由各校外教学点负责统一领取,发放给毕业生。
 
第八章   考场的设立
第三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设立考场,必须按照单人单桌,两个考生间有一个座位间隔的原则安排考场,并要求行列对齐。
第三十五条  自行承担教学任务的校外教学点要提前2周向学校报送考试安排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开考。其它教学点须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学员考试。
第三十六条  每个考场要求安排2名监考员。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巡考人员巡考。
第三十七条  巡考人员负责检查考场,对不符合设立考场要求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改进。否则,该考场不得开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煤炭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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